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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为什么不一样

福建-宁德 08-15 10:52  悬赏 0  发布者:980731…… 给我留言  回答:(1)
律师你好!我想问您一个问题。
闽、霞浦县海滨花园有270户业主。在2009年8月份交房时因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与金龙房产开发商就这问题久理不决。后来经建设局等单位协调,年底开发商定了一个方案(第一方案),同意赔偿给海滨业主每平方米按110元计算,当时就有130户就这么拿了钱,签了名字。
从交房的那天起,业主当中就有人牵头在收集证据、与开发商交涉、请媒体介入。后来牵头的业主(5人代表)要求每户业主交500元,(269交了,1户撤诉),用于代表他们的开支费用。他们对开发商的要求是,每平方米要赔偿410元,否则没法私了,就打官司。
在2010年县法院受理了该案。7月12日业主拿到了判决书,8月8日业主都拿到了按每平方米410元计算的赔偿款。之前拿过钱,签过名字的在这次的410元每平方米-110元每平方米,拿的是余下的赔偿款。但在县法院判决书的最后一页诉讼费由两种规定。
01、没有同意第一方案处理的业主,这次拿的是全额赔偿款,今天的诉讼费每户1010元由开发商负责。
02、之前拿过钱,签过名字的,(赔偿款已在这次减掉,拿的是余下的款),今天的诉讼费每户1010元,要业主承担455元,开发商负责555元。请问这个收费符合法律规定吗?能否帮我跟县法院联系一下?谢谢!我的电话13860315232小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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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8-15 12:04
1、诉讼费是由败诉方承担的。如果法院只支付一方的部分诉讼请求,那诉讼费就由双方按比例承担,所以你这里出现两种不同的诉讼费承担方式并不奇怪。
2、作为当事人,你有权要求法院对判决书不明确的地方进行说明,所以你们直接到法院询问就可以了。如果需要律师帮助询问,必须要办理委托手续,这样更麻烦。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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