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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告知程序,是违法吗?求高手解答

福建-福州 07-16 18:16  悬赏 0  发布者:旁观者自清 给我留言  回答:(0)
话说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的一个法官——壬斗金(化名),在今年的司法活动中,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的条文玩弄于股掌之间. 不知这样的告知程序,算违法吗?求高手解答:
2013年3月1日, 壬斗金开庭审理了一桩民事经济纠纷案,由于原告证据明显不足,壬斗金就要双方补充证据,结果原告补充的证据恰恰证明了自己的虚假,于是壬斗金又叫来双方调解,结果越调解事实还是越来越清楚:原告诉讼事实不存在!案件至此本来已经水落石出,该按事实与法律来判决了吧,可壬斗金不知到底是怎么啦?在如此明显的法律事实下,壬斗金仍然判原告胜诉。被告收到判决书一看,上面的合议庭人员居然与通知书上的不一样,包括审判长在内的另外两个全部更换,只留了壬斗金独裁,另外拉上两个人民陪审员垫背凑数。于是被告也把这条程序违法一并列入到上诉状中,上诉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时才知道:原来壬斗金偷偷在2月26日 下了一个合议庭人员组成名单,然后说到3月1日开庭时宣读过已算告知,没有超过三天,不算违法;这真是一个绝妙的讽刺!这《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制定了到底有啥用处?你说他违法吧,又没有超过三天;说他不违法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又规定:“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如果某些不良法官想要袒护某方,就让他找一两个人,吃饱了、喝足了、拿够了,然后在开庭前临时往合议庭人员里一塞,反正人民陪审员又没什么要求,也不承担什么责任,然后开庭时装模作样宣读一下算告知,临时上阵谁又能知道是什么人?与对方有何关系?没有依据又怎么能随便提出回避申请?那这样的告知又有什么意义??请各位大侠解答一下:这样的告知程序,算违法吗??
另外,在法律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如果法官预先与某方定下协议(口头或书面的),然后故意违背法律与事实,判决无理的一方胜诉,然后通过诸如冻结资产、低价拍卖对方房产等法院强制执行手段,侵吞对方的财产,“合理”地取得了部分佣金。如果是这样,该法官是否也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条法律对法官本身有没有约束力??
如果“壬斗金”们做过这样的事,被侵占的一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如何让“壬斗金”们翻斗?把以前不法收进斗里的金子全部倒出来?请高手支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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