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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青海-西宁 07-17 18:44  悬赏 10  发布者:文言咨询 给我留言  回答:(3)
朱某,女,47岁,企业破产后下岗工人,2012年12月朱某到青海省西宁市某职业介绍中介管理部门,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务合同,从事月嫂、保姆等职业,雇主需要时,同管理部门签订用工合同,由劳务管理部门指派保姆去从事劳动。雇主将雇佣金交到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扣除一部分管理费用后,给劳务工发工资。双方约定在劳务工指派工作期间,管理部门每月发给400元保险费。
    2013年7月,朱某在干完3个月后,到劳务管理部门索要每月应付的400元保险金时,管理部门负责人非但不给保险金,无端指责朱某干私活(就是指非公司指派,自己找的工作),为此双方发生争执,管理部门负责人就将其他人员赶走,留下公司的几位工作人员,将朱某困在办公室的套间内,不允许其离开,并抢走朱某的手机,禁止其同外部联系,朱某提出要上卫生间,几个工作人员也不允许去,对其推搡,并威胁说:要不是看你是个女的,早把你打一顿。在无奈的情况下,朱某在办公室的垃圾桶内解手。身心受到极大地羞辱与伤害。
    在其被扣押期间,管理部门负责人还假冒朱某的弟弟,给事前朱某干过活(当时其在家休息,并未在人家干活)的一家雇主打电话声称:朱某家中意外发生变故,有事不能去雇主家,雇主觉得事有蹊跷,到劳务公司问询,才得知朱某被扣在那里,朱某即向原雇主求救将她带走,但公司管理负责人不允许,雇主以要报警告知后,公司管理负责人才强迫朱某在写下其承认在外干私活,并不得损坏他们公司的名誉的保证书的情况下,将其放行,前后限制人身自由45分钟左右。请问其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朱某因家庭经济困难,无能力打官司,目前尚未报警,也未诉讼。现应当怎么做?请予以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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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7-17 19:20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建议你迅速报警!
回复时间: 2013-07-17 21:58
建议就近找律师会见了解案件的发展情况
回复时间: 2013-07-18 15:38
您好,建议您到我办公室详细谈谈案情,了解情况后我以给予意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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