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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劳动争议(希望逐条回复,谢谢!)

 08-16 08:09  悬赏 0  发布者:jungan…… 给我留言 地区:浙江-金华 回答:(1)
1、2005年9月至今我在某私立学校工作,期间2006年,2008年和2009年学校未与我签订劳动协议,请问我与学校是否可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关系?我是否可以要求学校支付这几年的双倍工资? 2、学校的劳动合同是从当年9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今年暑假期间我仍然在为学校工作,这是否可以表示学校与我已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3、今年8月13日,学校电话通知我下半年不再聘用我,这是否属于学校单方面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学校没有在合同到期日前30日通知我这个消息,这是否也属于学校违反劳动法规定?学校又应为些承担哪些责任? 4、当我向学校要求支付赔偿金后,学校又通知我下半年可以继续聘任我,但我当心下一年的工作必定为有许多麻烦,我是否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关系? 5、我在该学校工作满五年,现在如果不选择续签合同,我是否可以要求学校支付每年一个月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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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浙江-金华]
  • 倪振杨律师
  • 电话:13957965616,13566782836
  • 147357积分
回复时间:2010年08月16日 08时22分
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主张:
一是要求补签劳动合同;工作满一年仍未签订的,一年后的第一天开始就是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没有签订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是补缴社会保险;
三是补发未签订劳动合同第二个月开始(最早从2008年2月开始计算)的双倍工资;等等!
四是如果解雇违法,你可以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愿意继续做下去的,可以主张双倍补偿金;如果是临时通知解雇的还可以主张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如是则自己辞职需明确企业违法侵权的事实和理由,否则,原则上没有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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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参考。如对解决你的问题有帮助请予采纳。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评论者:jungang1103 给我留言
时间:2010-08-17 09:12
第三点答案我有疑问,有律师说2008年未签定合同的话,2009年已处于无固定期限合同内,不存在双倍工资的问题,而2008年的双倍工资已经过了仲裁时效。请问这种说法正确吗?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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