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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人的认定

广西 08-16 13:59  悬赏 0  发布者:三目一毛 给我留言  回答:(1)
甲乙丙围攻A,A的好友B上前阻拦,被甲一拳打翻在地,后脑勺着地,当场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现B的家人要提起民事赔偿,除了甲以外,能把乙和丙列为公共被告么?为什么?
问题补充:
问,“能把乙和丙列为共同被告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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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8-16 14:05
不能。乙、丙对B的死亡没有过错。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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