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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这样的证据和证人有效吗?

山东-威海 07-21 10:06  悬赏 0  发布者:lihong…… 给我留言  回答:(1)
被继承人李三和其第一任妻子王某育有三个女儿:李1、李2、李3。后来又离婚,大女儿李1跟着被继承人李三,二女儿李2被李三的母亲给了邻村的一家人,三女儿李3跟着王某,后来李三又与张某(带着九岁的儿子陆二)再婚后一直住在祖辈留下来的老房子里。张某于1992年去世,李三于1994年去世,留下了一座老房子、存款9800元钱 扣除丧葬费用1300外剩余8500元 、门前大树若干 现已经搬迁,树都被陆二处理了,但有剩下的最后三棵树的照片和录像 以及李三生前使用村委的自行车修理铺内的所有自行车零部件。李三去世后,由陆二分给李1 4500元钱,他留了4000元钱,当时只有陆二夫妻俩和李红,没有外人在场,只分了存款,其他什么也没分。直到去年李1得知村里要进行旧房改造、拆迁后想商量陆二和自己以及其他两个妹妹分分房产,但陆二不同意,于是李1和李3起诉陆二。陆二为了能独占,找了三个证人到法庭上作证:李1当时不要房子,多分了500元钱,那时的房子值500多。还上交了一份有其中一名证人书写的记录单:“费用共1300元,剩现金8500元。共9800元,给李红4500元,剩陆二,李红叫陆二看好 不要”。该字条是其中一个证人写的,其他证人当时不知晓此事,当时没有任何签名,更没有李1的签名,而且三个证人上庭作证的当时分钱的时间、在场人员及人数、分得多少钱以及分的钱还是现金说法都是不一致的,法院就凭这些证据证明李1当时明确表示放弃对房屋的继承,宣判李1没有继承老房的权利。请问没有李1的签名或手印,能成为证明李1当时明确表示放弃对房屋的继承的证据吗?上诉状应该如何写上诉请求和理由?上诉会有多大的胜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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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7-21 10:45
按照你的描述,李1和李3都及陆2都有权利分割,根据你的描述,陆2不能证明李1放弃分割房子,如果你的描述没有错误的话,从法律角度讲是可以胜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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