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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

浙江 07-23 13:09  悬赏 0  发布者:郑YY 给我留言  回答:(1)
原告郑根海 被告郑宝祥 父子关系 
事实与理由:家庭与1980年签订分家协议,约定原告有大儿子郑宝祥负担赡养 母亲由小儿子郑延祥负担赡养 父母亲的治疗费凭发票兄弟两平摊,家庭财产及天地由兄弟两人各半分割
签订协议后,原告每年都像被告催要口粮,但都不足,从2012年12月开始,被告不按分家协议分文不给,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维权
证据是1980年签的那张分家协议
我想问的是分家协议上没有被告的签字有效吗,因为被告一直以来都不同意分家协议上的条约,因为觉得不公平.1998年被告盖房子的时候原告帮被告做过些体力活,所以被告也想说就是以前的都过去同意赡养原告,原告也分了田地给被告,可是赡养了三四年时间原告又说不要被告赡养了,还把地要了回去,现在又说被告不赡养他,被告从小就一直不被原告喜欢,因为原告在外面的一个私生子跟被告长得很像常被别人议论,而且原告的女儿嫁给原告的私生子,被告因为当时觉得自己是家里的兄长有责任所以极力的不同意遭到原告的厌恶,我是被告的女儿,我想问这样的一个情况法院一般会怎么判呢,还有我们现在应该做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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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7-23 13:29
子女有义务赡养老人,无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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