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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归属问题

河北-沧州 07-27 08:55  悬赏 0  发布者:szg750…… 给我留言  回答:(6)
各位律师:
    你们好!我在2004年自己购买了一辆机动车,所有费用均由我承担,在上牌照时使用了北京一个亲亲的户口和姓名,也就是说车的户主是她。
问题一:我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出现意外事故(伤人),她是否要付连带责任?
问题二:我不是北京人,不能过户保留北京牌照。我们是否能签订民事合同,确保车辆使用与她没有关联?也就是她不负责连带责任。
问题补充:
先谢谢各位的回复。我也查了相关的规定,不知道是否适用?请各位专家给拿个主意,谢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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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7-27 09:00
要付连带责任
回复时间: 2013-07-27 09:00
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3-07-27 09:02
有风险
回复时间: 2013-07-27 09:15
车主、车辆使用人要负连带责任
回复时间: 2013-07-27 09:42
签订协议约定先关事项。
回复时间: 2013-07-27 10:56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不存在安全隐患,例如没有交强险,零部件不符等等,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实际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书面约定车牌归你所有,但违背政策规定有一定的风险,。
追问:

您好!谢谢您的回复。我的理解:她是法定所有人,应该有管理权,所以会承担一定连带责任。但车辆事实归我所有,由我一直管理、保养,可以说与车户主没有任何关系,每年都要通过车检所的验收,是否可以理解成不存在安全隐患?如果算赠与又应该怎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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