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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青岛 07-30 21:43  悬赏 0  发布者:王念芝 给我留言  回答:(2)
2008年1月25日,我以办理厂房房产手续为由向民间借贷公司的王经理借款115000元,后房产办于妻子名下。至2010年1月25日,本息共计264123元。由于由于我无力偿还借款,就和王经理重新签了一份本金为264123元的借款合同,利息为月息三分。至今,王经理提起诉讼,且当地法院送来了民事诉讼书,要求我偿还被告借款本息合计466969元,另外诉讼费和保全费得费用也要求我承担。请问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上诉,这案子会怎么处理?请律师们帮忙分析一下,谢谢!敬候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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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7-31 11:08
利息计算应该过高,如果当时重新打的借条中包含的利息过高,可以提出异议。
回复时间: 2013-07-31 16:32
首先你不是上诉,你是被告,你要应诉。其次,你应当证明实际借款不是26万元,可以按照11.5万元实际借款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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