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李晓航  
已解决问题

二审怎么应对?

 01-17 21:54  悬赏 0  发布者:chbht 给我留言 地区:四川-内江 回答:(6)
快递公司损坏我的电视机,(价值1万元,没有价保的)一审终结,法院判定运单上的霸王条款无效,快递公司不是邮政企业,不适用<邮政法>,应适用于<合同法>,被告全部赔偿我的损失.但对方快递公司已经上诉,我该作何准备? 
  快递公司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混淆了邮寄服务合同与货运合同关系,错误地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货运合同关系。实际上上诉人从事的是快递服务为邮政业邮寄服务,与原告是邮寄服务合同关系,不是货运合同关系。上诉人为邮政业企业,不是从事货运的企业。依据《邮政体制改革方案》,2006年全国邮政实行政企分开,全国的快递企业就纳入邮政业企业进行行业管理。2008年7月8日公布实施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正式确认了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快递市场管理。2008年9月以前向省邮政管理局备案,填了《经营快递业务备案登记表》。省邮政管理局出具了《证明》。证明了XX快递公司为“邮电通信企业”。所以快递公司是邮政业企业,应适用于《邮政法》 
   二;原审认定霸王条款无效是错误的。原告签字了的,就承认了背面的条款。 
   以上观点能有效吗? 我该怎么应对?还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09年01月17日 22时01分
这个问题,你应该是问过的,兰律师给你回答过的。快递公司不是邮政公司,只是邮电管理局负责协管。合同的内容不是协商一致的,同时没有对重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所以没有效力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hao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1-18 10:20
积极应诉。
  • [辽宁-大连]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5142072411
  • 1194098积分
回复时间: 2009-01-18 10:22
坚持一审的诉讼主张就行。应当由工商部门认定行业的归属。
回复时间: 2009-01-18 12:23
双方的理由都成立,只看法院的判决了。
回复时间: 2009-01-18 14:15
陪他上诉三,你赢的把握比较大
回复时间: 2009-01-18 22:07
最好委托律师代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黑龙江哈尔滨
广东深圳
福建厦门
浙江杭州
福建福州
四川成都
江苏无锡
广西贵港
山东聊城
最新回复律师
黑龙江 哈尔滨
人气:587729
湖南 长沙
人气:73377
广东 深圳
人气:136692
福建 厦门
人气:124181
山东 菏泽
人气:216913
湖北 襄阳
人气:438975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