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经济 >> 合伙联营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郝廷玉  朱建宇  缪和照  陈建新  
该问题已关闭

合伙生意现在我想散伙他们不同意怎么办?

江西-吉安 08-02 09:55  悬赏 10  发布者:liweny…… 给我留言  回答:(5)
去年和别人合伙开了一个房产中介公司,因为一直都是我在搭理,而我才占30%的股份,另外两个是两兄弟一个占40%,一个占30%,然而这两个合伙人根本不管生意上的事情,现在我想散伙他们不同意,我说把整个店都转出去他们不同意,让他们接手他们又要我亏钱出来,这个店一直都再盈利又不是在亏本,而且一直都是我在搭理,我不同意亏钱转给他们,现在这个耗着这里我真的想找个办法解决掉这个事情。另外他们还说如果我出去是自己开房产中介公司他们就来横的。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8-02 10:04
那就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13-08-02 10:31
可以提前30日通知合伙人退伙。
回复时间: 2013-08-02 10:07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我的补充: 2013-08-02 10:08
你好,你这种情形退伙不容易,所以合伙做生意要小心,如果约定了合伙的期限,期限届满是可以退伙的。
回复时间: 2013-08-02 10:07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回复时间: 2013-08-02 10:20
以下情况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贵州六盘水
上海浦东新区
河北承德
浙江嘉兴
北京朝阳区
北京海淀区
上海徐汇区
山东聊城
广东东莞
最佳律师解答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杭州
人气:103644
贵州 六盘水
人气:11850
上海 浦东新区
人气:149604
河北 石家庄
人气:53334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