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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  二审  不公

辽宁 08-03 12:14  悬赏 0  发布者:倪雪峰 给我留言  回答:(0)
上述人在阜蒙县文化路开设一家洗车店,与张新开设的钣金喷漆相邻.2012年7月18日16时,张新将一车辆,停放在上诉人的家门前修理,这使得上诉人无法正常营业和通行,上诉人丈夫为此与张新进行交涉,让其把车挪开,其应当无条件将车开走,但张新当时却非常蛮横,出言不逊.上诉人见此,忙上前推开自己的丈夫,并劝张新将车移走,但张新仍然不但拒绝挪开车辆,还谩骂不止后揪住上诉人头发,用拳脚对上诉人进行殴打(派出所有上诉人受伤照片)对此上诉人也出手挠伤张新,在此过程中,张新小舅子宫跃冬拿铁棍打在上诉人的左腿部位,致上诉人当场倒地,并住院治疗数日,
                   被上诉人的判决
一.(2012)阜县民一初第1347号的判决,上诉人对本案承担百万之七十的赔偿责任,而宫跃冬参与进来帮助张新打人,其行为属于与张新结伙殴打上诉人(公安机关有处罚规定)
,宫跃冬应当承担其侵犯上诉人健康权所造成损失的全部赔偿。而对其判决与张新负连带责任,此判决明显偏袒对方
二,(2012) 阜县民一初第1347号的判决,上诉人赔偿张新的误工费两万元(20000.00)没有事实根据
其一,张新出具的证明是其2011年的完税证明而此案发生在2012年的下半年,他应当出具2012年上半年的完税证明,后经上诉人的律师到当地国税局调出张鑫2012年上半年的完税情况才得知张鑫2012年1月5月6月交了税而2.3.4.7月都没有纳税因此证明张鑫根本就拿不出2012年上半年完税证明由此也可证明张鑫2012年效益也没有2011年效益好。法院依照2011年完税判决,明显偏袒。
其二,张新的两万元完税证明,并不能证明是他一个人所挣,而是其厂子多人劳动所得。
其三,张新住院期间,该厂子并没有停业,而是正常营业,他并没有向法院提供住院期间工商部门的有效停业证明。
三,判决上诉人赔偿张新项链损失12270元,错误明显,张新诉称本案造成了其项链部分丢失,要求上诉人进行赔偿,阜县民一初第,1347号支持张新这一诉讼请求,这明显不成立。
其一,本案发生后,张新本人并没有在当天的第一时间报案,而是在次日才由妻子向派出所提出报案声称其项链部分丢失,这显然没有任何真实性。
其二,张新在庭审中指出,其丢失的项链在上诉人手中,但是没有任何举证证明,而其相反上诉人在(2013)阜民一终字第71庭审中举出两位证人证言,证明张新项链只是断了,被其家中的小工拿回家里。
其三,(2012)阜县民一初第1347号认定的项链损失的数额12270.00元,为张新的一面之词并没有任何司法部门的证据证明。
综上,众观此案,一审,二审法院均明显偏袒张新,宫跃冬对事实的认定和责任的划分,所做的判决实属错误,在当今的法治社会司法部门这么庄严的部门也可以拉关系走人情吗?该判决严重的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上诉人特向贵局提出上诉,还上诉人以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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