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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河北-廊坊 08-03 13:18 悬赏 0 发布者:zhzhy0…… 给我留言 回答:(3) 爷爷是退休教师,老人家于2011年9月11日不幸离开了我们,生前是退休股级干部。单位人员按照民发(2007)64号文对家人发放了抚恤金,但今天我看到单位转发了民政部2011年11月15日下发了民发(2011)192号文,新文件中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调整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那么请问在原单位已按原标准发放了抚恤金的前提下,我们是否可以再次要求原单位按照(2011)192号文补发一次性抚恤金。如果可以,请问是应该去找原单位还是找民政部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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