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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及住房安置

四川 08-03 22:27  悬赏 0  发布者:漂流de瓶 给我留言  回答:(4)
你好,我是重庆合川人,我家于1998 年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同年签订了安置协议及土地赔偿款。但我家的宅基地住房未拆,直到今年6月让我们搬迁分房。我1997年高中毕业到重庆读中专把户口迁到了学校,98年就没有得到土地赔偿款,也未签定安置协议。99年毕业后分配至工厂上班,2004年,工厂倒闭后就把户口又迁回了合川老家。现在分房我不能单独安置一套住房,只能跟着父母享受30个平方的住房。我现在已经结婚生子,并且老公小孩的户口都在我父母的户口簿上。请问我这种情况到底能不能单独享受一套住房。
问题补充:
因为时隔多年,我也找不到当年的土地征收,赔偿,安置的相关条款。后来找到了1999年的土地征收及安置的条款,说是在读大学中专的人员,都属安置对象,壳当年并没有任何人告知,这种情况也是可以领赔偿款及签安置协议的。请各位帮忙解答一下,我将感之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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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8-04 10:09
每个地方的拆迁政策不一样,具体以当地市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政策为依据。
回复时间: 2013-08-03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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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8-03 22:59
你好,各地拆迁或征地政策不同,依据当地拆迁或征地补偿标准处理。
回复时间: 2013-08-04 06:52
房屋拆迁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由于房屋拆迁案件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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