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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问题应该找哪个部门解决?
辽宁-鞍山 08-04 07:25 悬赏 25 发布者:tonghu…… 给我留言 回答:(1) 1948年9月我被鞍山新华区(现铁西区)建东公司制材厂(鞍山市自控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录用,任通讯员。1952年7月,建东公司制材厂团书记徐庆业带着介绍信和我的档案(该档案有1948年9月参加工作的登记表),送我到鞍山市铆造厂,鞍山市铆造厂人事股长徐志文接收。
1958年6月26日铁西人民法院以违反劳动纪律,错误判决拘役我三个月。6月27日释放,我要求恢复厂籍,遭到粗暴驱逐。1958年8月12日,鞍山锅炉厂给出《(58)鞍铆人字第52号》一纸证明 :“XXX52年转入我厂(车工)因违反劳动纪律,送交法院教育释放被开除厂籍。”
经多次申诉,1983年5月17日,铁西人民法院重审,做出(83)刑字第46号判决:“一.撤销本院(58)刑字第410号刑事判决;二.宣告XXX无罪。”但1958年6月26日铁西人民法院错误的判决以及鞍山锅炉厂《(58)鞍铆人字第52号》证明,导致我参加工作时间出错埋下隐患。
58年8月13日我找到区政府,中共铁西区委人民接待室给该厂郑书记写了一封信,但鞍山锅炉厂仍然没有接纳我。凭《(58)鞍铆人字第52号》一纸证明,我以车工身份,先后在多家企业做临时工。1972年我在鞍山市汽车配件厂,由临时工变为“集体固定工”。1980年5月调入鞍山市小型轧钢厂,1982年5月调入鞍山市钢丝厂,直至1995年11月退休。
1983年8月15日中共鞍山锅炉厂做出《关于XXX撤销原判决后的处理意见报告》撤销开除XXX厂籍处分决定,工龄连续计算。
1983年9月15日,中共鞍山市机械工业局委员会做出鞍机党发【1983】第91号《关于对XXX撤销原判决后的处理意见报告的批复》工龄可连续计算。
平反后,鞍山钢丝厂没有及时办理我在鞍山锅炉厂的原始档案归档。造成我1948年至1958年的原始档案缺失。1995年11月办理退休时,错误按照1952年参加工作计算工龄。
1948年9月至1958年3月27日期间档案的缺失,不是我所造成。我要求钢丝厂党组织调取我在锅炉厂的原始档案,找回1948年至1952年期间的工龄。钢丝厂党组织去锅炉厂调取原始档案,1995年9月20日中共鞍山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做出《关于XXX参加工作时间问题说明》,内容梗概如下:
由于其被开除厂籍时间久远,档案无法查到。通过组织调查当时鞍山制材厂党支部书记吴国军(现带钢厂离休干部).经理熊宝良(现市钟表厂总厂干部)及工会主席于占河(市电子电力公司离休干部)均证实XXX于1948年至1952年在制材厂做通讯员工作,后转入铆造厂(既鞍山锅炉厂)。根据调查情况,佟长明的参加工作时间应从1948年开始。
2004年6月11日,中共鞍山自控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关于XXX参加工作时间问题说明,也证实我1948年至1952年终鞍山新华区属建东制材厂工作。
2006年3月14日鞍山钢丝集团做出关于XXX工龄说明,也认定我参加工作时间为1948年。
2009年11月17日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漠视中共鞍山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关于XXX参加工作时间问题说明》;. 中共鞍山机械工业局委员会鞍机发【1983】91号;中共鞍山自控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关于XXX参加工作时间问题说明》。对党组织提供的合法有效证据,不予以采纳。不顾客观事实,主观片面以档案中无记载,拒绝认定1948年9月为我参加工作时间。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极其不负责任,我的问题像皮球似的被踢来踢去,简单的问题拖延至今,一直没有做出合法答复。
《(58)鞍铆人字第52号》就足以证明认定本人是1952年参加工作存在错误。《(58)鞍铆人字第52号》证明材料中,XXX52年转入我厂(车工)。“转入”二字说明什么?显而易见我来该厂之前已经参加工作,不是被招工来该单位工作。
1958年6月26日铁西人民法院以违反劳动纪律,错误判决拘役我三个月。6月27日释放,我要求恢复厂籍,遭到粗暴驱逐。1958年8月12日,鞍山锅炉厂给出《(58)鞍铆人字第52号》一纸证明 :“XXX52年转入我厂(车工)因违反劳动纪律,送交法院教育释放被开除厂籍。”
经多次申诉,1983年5月17日,铁西人民法院重审,做出(83)刑字第46号判决:“一.撤销本院(58)刑字第410号刑事判决;二.宣告XXX无罪。”但1958年6月26日铁西人民法院错误的判决以及鞍山锅炉厂《(58)鞍铆人字第52号》证明,导致我参加工作时间出错埋下隐患。
58年8月13日我找到区政府,中共铁西区委人民接待室给该厂郑书记写了一封信,但鞍山锅炉厂仍然没有接纳我。凭《(58)鞍铆人字第52号》一纸证明,我以车工身份,先后在多家企业做临时工。1972年我在鞍山市汽车配件厂,由临时工变为“集体固定工”。1980年5月调入鞍山市小型轧钢厂,1982年5月调入鞍山市钢丝厂,直至1995年11月退休。
1983年8月15日中共鞍山锅炉厂做出《关于XXX撤销原判决后的处理意见报告》撤销开除XXX厂籍处分决定,工龄连续计算。
1983年9月15日,中共鞍山市机械工业局委员会做出鞍机党发【1983】第91号《关于对XXX撤销原判决后的处理意见报告的批复》工龄可连续计算。
平反后,鞍山钢丝厂没有及时办理我在鞍山锅炉厂的原始档案归档。造成我1948年至1958年的原始档案缺失。1995年11月办理退休时,错误按照1952年参加工作计算工龄。
1948年9月至1958年3月27日期间档案的缺失,不是我所造成。我要求钢丝厂党组织调取我在锅炉厂的原始档案,找回1948年至1952年期间的工龄。钢丝厂党组织去锅炉厂调取原始档案,1995年9月20日中共鞍山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做出《关于XXX参加工作时间问题说明》,内容梗概如下:
由于其被开除厂籍时间久远,档案无法查到。通过组织调查当时鞍山制材厂党支部书记吴国军(现带钢厂离休干部).经理熊宝良(现市钟表厂总厂干部)及工会主席于占河(市电子电力公司离休干部)均证实XXX于1948年至1952年在制材厂做通讯员工作,后转入铆造厂(既鞍山锅炉厂)。根据调查情况,佟长明的参加工作时间应从1948年开始。
2004年6月11日,中共鞍山自控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关于XXX参加工作时间问题说明,也证实我1948年至1952年终鞍山新华区属建东制材厂工作。
2006年3月14日鞍山钢丝集团做出关于XXX工龄说明,也认定我参加工作时间为1948年。
2009年11月17日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漠视中共鞍山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关于XXX参加工作时间问题说明》;. 中共鞍山机械工业局委员会鞍机发【1983】91号;中共鞍山自控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关于XXX参加工作时间问题说明》。对党组织提供的合法有效证据,不予以采纳。不顾客观事实,主观片面以档案中无记载,拒绝认定1948年9月为我参加工作时间。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极其不负责任,我的问题像皮球似的被踢来踢去,简单的问题拖延至今,一直没有做出合法答复。
《(58)鞍铆人字第52号》就足以证明认定本人是1952年参加工作存在错误。《(58)鞍铆人字第52号》证明材料中,XXX52年转入我厂(车工)。“转入”二字说明什么?显而易见我来该厂之前已经参加工作,不是被招工来该单位工作。
问题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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