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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江苏-南京 08-04 20:47 悬赏 0 发布者:liu123…… 给我留言 回答:(3) 有一处房产,现一楼房主有房产证,无土地证,该房产初始登记,房产买卖,登记变更都未通知拥有土地使用权人,且该土地使用权,性质,国有,住宅用地。现拥有土地使用权利人,是否可以依据房随地走的规定,通过诉讼,取得该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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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8-04 21:08
房随地走不是绝对的,你说的情况除了要看土地使用权的归属,还要要看房屋的建造过程。按原有的规定,房屋登记和土地使用权不一定有前置关系,但现在就不同了,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不能初始登记。但买卖和变更登记就不同了,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是不能的买卖和变更登记的,如果买卖和变更登记了,相关部门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主张该处房产,能不能保护将取决于现有土地使用权人的使用权是不是受法律保护。
- [河南-开封]
- 刘青芳律师
- 355850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8-04 21:12
你好,不可以的,应当是“地随房走”。以下法律规定供你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担保法》第36条中也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物权法》第182条第1款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担保法》第36条中也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物权法》第182条第1款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江苏-南京]
- 余成虎律师
- 17844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8-05 12:06
不可以以此要求房屋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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