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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马线上遭无证车机动车撞倒,无证农用车碾压致死,交通部门可以立即释放肇事者?

广西-桂林 08-05 13:21  悬赏 0  发布者:w83218…… 给我留言  回答:(3)
8月1号广西阳朔发生的一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头部被车轮碾压.当地交警在农用车司机缴纳1.8W余元后立即释放了.机动车司机的"要钱没有,要怎样就怎样'.交通部门:农用车肇事司机,交警说他拿来了1万多元安葬费,我们无权羁押他.摩托司机我们治安警拘留中,下一步可能办取保.民事你们去法院我们交警这边管不了.办案交警大队车警官与受害人父母第一句话不是身受同感表示同情,而是送上冰冷的”依据法律程序你们必须十日内将尸体火化,不然我们将强制执行,你们外地人在这耗不起”.试问,中国何时颁发了此类的法律,社会还有公平存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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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8-05 13:43
交通事故具体看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划分责任,依据责任经行赔偿,如果对事故认定书不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回复时间: 2013-08-05 14:01
这不是一时能够解决的,需要等待
回复时间: 2013-08-07 00:38
因为这个只是普通的交通事故,因此只要根据交警出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来划分双方责任,如果对责任认定不服可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可申请复核。之后可以根据这份交通责任事故认定去起诉要求赔偿,可要求法院先予执行。这种民事纠纷最好不要急,要冷静处理。
第二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如果符合以上情况,交警所言也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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