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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承租人变更

北京 08-09 17:10  悬赏 0  发布者:ylyu19…… 给我留言  回答:(8)
  爷爷、奶奶去世后留有一套公租房,承租人是爷爷的名字,老人共有4个子女,其中有三个的户口都在此套房名下,只有我爸不在,而且四个子女都没与老人同住,因财产分割,我爸想把此套方买下来,给其他三个兄妹一点钱,三个兄妹都已认可,问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把承租人变更成我岳父的名字,而且为了防止以后拆迁补偿问题公证处可以给公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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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8-09 17:24
可以联系产权单位做承租人变更,补偿问题由兄弟姐妹协商确定。
回复时间: 2013-08-09 17:11
你好,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3、原承租人的父母;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回复时间: 2013-08-09 17:13
你好,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回复时间: 2013-08-09 17:20
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
回复时间: 2013-08-09 17:24
你好,要征得产权人的同意,承租的公房不能继承。
回复时间: 2013-08-09 17:36
公租房可以继承续租,不能算是个人遗产进行分割,承租人问题建议与兄妹协商解决
回复时间: 2013-08-09 20:25
变更要征得产权人的同意
回复时间: 2013-08-10 00:26
如果有权利继承承租的当事人均达成一致同意由你父亲承租的情况下,向产权单位申请,同意后即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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