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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

海南-海口 08-26 08:18  悬赏 15  发布者:QaX4691 回答:(2)
我是房东,及甲方与乙方签定了一年的租赁契约。乙方每3个月一交房租。但甲方由于计划有变,欲在前3个月满后收回房子。按照合同规定,我们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如果没有就得退回甲方一个月房租。我们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所以决定欲退回他一个月房租。但甲方认为赔偿少,不足以弥补他的搬家损失费,且认为合同赔偿条款不合理,欲索回2个月房租。赔偿条款是这样的:乙方如违约,扣除押金(1500),甲方违约如上述。请问乙方是否无理取闹?合同是否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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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8-26 14:44
违约条款有规定,就按规定办。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违约条款比实际损失过分少的,可以要求增加;过分多的可以要求减少。所谓过分多或少,就是比实际损失多或少30%以上,但此规定可以由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要由法院裁决,且必须有证据支持,否则,法院会按违约条款判。
回复时间: 2010-08-26 17:40
 一、甲方提前收回房屋构成违约;
二、乙方有权主张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三、乙方同意解除合同的,有权主张退回一个月租金及1500元赔偿金、其他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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