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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

陕西-安康 08-12 14:49  悬赏 0  发布者:管道燃气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想请问,我公司和对方签订工程合同,对方未按约定交付工期,而且现在也联系不到人,我们按照他登记注册的地址通过邮寄公证的方式给他发过解除合同信函,但均被退了回来,后又登报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来我公司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现在期限就要到了,如果他不来,他应承担哪些责任?我们因为工程还要继续,但又没有和对方解除合同,工程现在搁置在这里,我们应该怎么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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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8-12 15:05
法理上解除合同以送达为生效要件,个人认为该合同已解除。
追问:

你好!再请问:合同解除后,按说违约方应当承担给我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可现在怎么都联系不到他,我们该怎么办?谢谢!

回复时间: 2013-08-12 15:58
到期未完成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3-08-12 17:51
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解除合同通知送达时起生效。可以与其他主体重新签订履行合同。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追问:

你好!再请问:合同解除后,按说违约方应当承担给我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可现在怎么都联系不到他,我们该怎么办?谢谢!

回答:

那就直接向法院起诉好了,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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