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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父母对子女保护和教育的权利

 08-26 19:05  悬赏 10  发布者:chen10……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上海 回答:(1)
理解和运用<婚姻法)第23条,还应该注意:

    (1)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管教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因此父母不得抛弃其权利,也不得滥用其权利。

    (2)父母双方对子女都有保护和管教的权利和义务。这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和要求。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个人在父亲死亡的情况下干涉母亲行使保护管教的权利。

    (3)保护和管教的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父母对于已经成年的子女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子女,继续行使此项权利和负担此项义务。

    (4)保护和教育的权利是基于父母的身份依照法律的规定当然发生。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并不能免除有责任能力的子女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其中关于第三条 他说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  又说对已经成年和16以上18一下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子女 继续行驶此权利和复旦次义务   这不是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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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0年08月26日 19时21分
父母对于已经成年的子女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子女,不在行使此项权利和负担此项义务。

楼主在复习司法考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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