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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求助关于同工不同酬

吉林-吉林 08-15 17:13  悬赏 20  发布者:wangda…… 给我留言  回答:(0)
尊敬的律法工作者:
   您好!
   我是一名全国性股份制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的一名员工,我目前工作的地点在吉林省吉林市。
   我遇到的问题是:我2013年7月8日晋职为总公司一个部门下属科室的副室主任(有正式任命的公司红头文件),8月2日公司为我定薪为5443元/月。公司几十个相同级别岗位(副主任级)工资没有低于10000元/月的。公司的理由是因为我在吉林市工作,所以工资应该乘以一个0.63的地区差异系数。
   我对此十分不满,原因有以下几点:
   1.《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都有同工同酬的规定,而且同工同酬的定义就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2.我们公司同在吉林市的跟我同级别的人就没有乘以这个地区差异系数,而且总公司派遣到全国的委派经理(跟我同级别)也没有用地区差异系数。
   
   我在这家公司工作已经4年了,起初1年在吉林市工作,后来调到北京工作一年半,后又调回吉林工作一年半至今。我在北京期间也没有因为地区差异给我涨工资,升职前一直拿的刚来公司就定下的3000元工资。
   我们公司是全国性保险公司,总部名义上设在吉林市,实质在北京。在吉林市我们也是单独一栋大楼,我负责的是管理设在吉林市的100人规模的电话中心。

   以上问题恳请律法工作者提供法律咨询,这样的情况法律上会不会定义为同工不同酬?如果一段时期之后我通过法律手段起诉公司,会不会得到全部的经济补偿?

   敬请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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