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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间问题

浙江 08-17 15:45  悬赏 0  发布者:niliho……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是个担保人,出了一张借条担保,借条中只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和借款人姓名,担保人姓名没有还款日期和其他保证约定,借款日期为2011年11月20号,请问债权人在2013年11月20号不起诉,2013年11月20号以后担保人是不是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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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8-17 16:01
你好,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回复时间: 2013-08-17 16:06
你好: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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