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经济 >> 网络法律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朱建宇  徐荣康  陈晓云  王远洋  
该问题已关闭

在网上,QQ 上遭受到同一人的刻意攻击诽谤

陕西-西安 08-17 19:24  悬赏 0  发布者:hdh_lo…… 给我留言  回答:(3)
在QQ 群,百度上,贴吧里面到处都是他发布的恶意攻击信息,严重影响到我们的销售,请问该怎么用法律维权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陕西-西安]
  • 党鹏律师 VIP
  • 电话:18629082664
  • 105296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8-17 21:45
收集证据,起诉名誉侵权,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回复时间: 2013-08-17 21:48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你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 、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你可以要求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回复时间: 2013-08-23 19:32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建议及时报案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他的行为也将构成侵权,如果知道对方详细信息的,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3,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江苏无锡
广东深圳
福建厦门
天津河西区
北京朝阳区
河北石家庄
黑龙江黑河
广西南宁
最新回复律师
北京 海淀区
人气:250362
湖北 襄阳
人气:439992
湖南 长沙
人气:547659
广西 柳州
人气:714533
广东 深圳
人气:1838458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