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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广西-南宁 08-22 17:32  悬赏 20  发布者:谢莉娅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姑妈去世了,后姑妈跟我姑丈(姓黄)结婚登记前我们全家已到公证处把整栋楼(包括屋底还有一小块地没建。这栋楼的房产证是姑丈的名字)进行了公证归黄家所有,现姑丈和后姑妈想在原来没建的地上再建房,目的是想姑丈去世后留给后姑妈使用。请问如果后姑妈去世后,后姑妈的原子女有继承权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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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8-19 11:24
你的姑丈和姑妈没有权利在这块地上建房。
追问:

房产证的名字是姑丈的名字的。即使这样他们两个老人也不能在这块地上建房是吧!为什么呢?如果他们硬要建的话,反对他们建房的姑丈的子女该怎样做才能维权呢?,谢谢!

回答:

如果有批准手续,当然是可以的。子女没有权利阻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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