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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市劳动局态度恶劣,咨询外婆定期抚恤金的事情都不予理睬
江苏-徐州 08-19 17:59 悬赏 0 发布者:332611…… 给我留言 回答:(1)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苏劳社险[2004]2号文件的补充通知
苏劳社险[2004]1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单位:
我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下发后,部分市县和单位来电询问文件第二条供养条件中第二款和第七款应如何理解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200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在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其配偶在其办理离退休手续前已按原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确认为供养直系亲属,且在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符合现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按规定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
请看向老百姓公开的文件: 1、《 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全文附后) 参照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简称“死亡”)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以及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对象、条件和待遇标准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供养范围 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供养条件 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四)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五)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六)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七)本通知实施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的配偶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也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B.我外公外婆的基本情况外公 徐文全 1946年5月出生,1970年参加工作1995年3月退休 2008年死亡 外婆 胡明銮 1946年2月出生 农民 健 在 C.文件上说的是一套,他们做的又是一套 江苏保障厅《 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第二条供养条件 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款:“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对照文件,我外婆胡明銮完全应该享受定期遗属补助待遇。 可是, 江苏保障厅、徐州市社局实际做的又是另一套:他们认为我外婆不能享受定期遗属补助待遇,原因是我外公“1995年退休时”我外婆“不满50周岁,只有49周岁”。可是外公是因为工伤才早退休的,如果不是那次工伤,我外公肯定正常退休,他去世后,我外婆也可以享受定期抚恤金,不至于现在孤苦伶仃一个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请律师帮帮忙,现在也不知道咨询劳动局哪个部门,我该怎样维权或者如何向人民法院起诉,谢谢!
苏劳社险[2004]1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单位:
我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下发后,部分市县和单位来电询问文件第二条供养条件中第二款和第七款应如何理解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200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在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其配偶在其办理离退休手续前已按原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确认为供养直系亲属,且在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符合现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按规定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
请看向老百姓公开的文件: 1、《 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全文附后) 参照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简称“死亡”)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以及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对象、条件和待遇标准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供养范围 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供养条件 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四)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五)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六)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七)本通知实施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的配偶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也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B.我外公外婆的基本情况外公 徐文全 1946年5月出生,1970年参加工作1995年3月退休 2008年死亡 外婆 胡明銮 1946年2月出生 农民 健 在 C.文件上说的是一套,他们做的又是一套 江苏保障厅《 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第二条供养条件 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款:“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对照文件,我外婆胡明銮完全应该享受定期遗属补助待遇。 可是, 江苏保障厅、徐州市社局实际做的又是另一套:他们认为我外婆不能享受定期遗属补助待遇,原因是我外公“1995年退休时”我外婆“不满50周岁,只有49周岁”。可是外公是因为工伤才早退休的,如果不是那次工伤,我外公肯定正常退休,他去世后,我外婆也可以享受定期抚恤金,不至于现在孤苦伶仃一个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请律师帮帮忙,现在也不知道咨询劳动局哪个部门,我该怎样维权或者如何向人民法院起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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