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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情况算正常现象吗?

上海 01-21 16:02  悬赏 0  发布者:我来咨询 给我留言  回答:(4)
国营进出口代理公司,公司规定对于进出口代理费用按照进出口货物报关金额的1%收取(即100万人民币,收取1万人民币代理费用)。 
但是,公司法人兼公司总经理兼公司上级单位一把手,同其中一个与其熟识且关系密切的客户签定协议,约定其的代理费以每年20万人民币为上限。(该客户每年出口货物总值约为1亿5千万元人民币,如按正常规定收取,最少应为150万人民币) 
请问这样的情况算是正常现象吗?如果不是,那么算是什么性质呢?是否违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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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1-21 16:49
根据合同约定确定。
回复时间: 2009-01-21 19:42
正常的。
回复时间: 2009-01-22 09:45
你好!
    合同提成的佣金或比例由双方协商决定的。
回复时间: 2009-01-22 09:57
正常。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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