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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咨询

北京-朝阳区 08-26 10:30  悬赏 5  发布者:vjoa 给我留言  回答:(9)
案件描述:
我方为甲,对方为乙方
【2013年1月甲方驾车由通惠河北路行驶至慈云寺桥,途径通惠河北路东侧出口,到四惠桥西南侧,其中主行车道为3条,辅路1条(辅路在主路左边)。甲方打开左转灯,观察侧视镜、后视镜后缓慢进入辅路,当甲方车行入辅路一半时,突然左前方被撞,甲方车速当时不超过5迈,乙方车速较快,没有在交叉口有怠速动作,没有任何警示。事故发生时双方决定用“快速处理单”,乙方报警后,交警随即赴来现场。甲方提供行驶本、驾驶证。乙方则提供的是身份证复印件。没有看见乙方携带行驶证及驾驶本,【事发时乙方任某承认自己未带行驶本、驾驶证】。【此时,乙方女士致电请来其朋友介入此事,协助处理】。
在填写“快速处理单”时,甲方因为从未出过交通事故,无经验,在交警没有指出谁的责任时(现场交警没有说话),自行填写甲方全责。由于甲方车辆已无法正常行驶,报救援拖车原地等待。此时乙方接到家中电话称有急事,先行离去。
此后由出事女车主换男友介入此事。事后乙方在甲方等待救援不能到场的情况下自行进行定损,次日告知损失为3580元,并发来维修价格预算(见手机截图,字迹不清)。甲方及时与多家羚羊4S店寻价,均根据乙方被撞图片认为更换零件及修理费用不应超过2千元。甲方与乙方多次沟通,乙方原基本同意在甲乙双方同时到场的情况下去另外一家4S店进行二次定损,定损结果及维修金额在双方认可的情况下,乙方可到任意4S店进行维修。当甲方正准备驱车前往二次定损地点时,乙方忽然告知拒绝进行二次定损,并坚持在乙方单方面定点的4S店进行维修。甲方认为在双方并未同时在场的情况下,乙方不应单方面进行车辆定损,且有些更换的零件不完全是由此次事故造成,产生费用是否与此次事故有关,必须由专业人员和甲方认可的情况下,才可进行鉴定维修。并告知乙方:在没有甲乙双方及专业维修人员认可的情况下,超出维修部分甲方概不负责。
数日后,当甲方主动联系乙方指定的4S店询价时,4S店说乙方已自行维修完毕,所以甲方就没必要到乙方指定的4S店实地考察。当甲方向乙方提出,需提供受损车辆换下的维修零件时,乙方拒不提供且态度蛮横,甲方与乙方多次协调无果,甲方不认可乙方的维修结果及产生的各种费用。此后乙方多次用电话和短信催促并威胁甲方和家人缴纳维修费用,并声称,如不付款将起诉甲方(见短信)。乙方起诉后,甲方再次与其它4S店进行维修价格咨询(见截图),4S店根据乙方车辆损失图片定出维修价格均不超过2千元,所以甲方坚持不认可乙方维修价格及维修项目
。】现在我被乙方起诉了,请问这样的情况,我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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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8-26 11:17
您好!这个是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而定!
  • [北京-朝阳区]
  • 常路律师 VIP
  • 电话:15901128689
  • 305834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8-26 11:42
您好!
    1 事故责任根据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为准;
2 赔偿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3实际损失赔偿数额、具体赔偿范围和标准可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 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车辆贬值费用。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以上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5建议委托律师代理,详情请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3-08-26 11:48
赔偿标准协商不成诉讼解决,《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可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材、器具等费用、鉴定费。
具体细节法律问题可以带证据材料来炜衡律所面谈,欢迎打电话预约。
回复时间: 2013-08-26 10:47
你好,需要看具体案情,建议能来电详谈。
回复时间: 2013-08-26 11:03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由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准,如对认定报告有异议,可申请复议。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
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
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
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回复时间: 2013-08-26 11:09
你好,详情可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3-08-26 11:40
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而定!
回复时间: 2013-08-26 17:20
你好,既然对方已经起诉,你收集证据积极应诉即可。
需要说明的是,既然你们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已经签字认可,由甲方承担事故责任,则乙方的损失应当由甲来承担,现在你们的纠纷发生的赔偿金额上,建议协商为《宜。
回复时间: 2013-08-26 23:05
情况说的不清楚,建议来电详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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