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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土地占用补偿合同

陕西 08-30 20:22  悬赏 25  发布者:贺海龙 给我留言  回答:(3)
因投资商要占用我们住房说建客运站,于四月签定合同,但现在知道主要是用来建商品房,至今没有拿补偿款,我们是否可以视作投资商违反合同,并可以视原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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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8-31 09:40
开发商私自改变用途,需到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办理用途变更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才可办理合法土地证。未补交土地出让金及未支付补偿款,均为违约行为,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回复时间: 2010-08-30 20:37
    拆迁合同中土地的用途应在拆迁前已经规划好,开发商在原协议约定的用途基础上进行变更,以及未支付补偿款,均为违约行为,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回复时间: 2010-08-30 22:03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开发商不仅存在不支付补偿款的违约行为,而且还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给你造成了损失,还应赔偿你的损失。另外,因对方用欺诈方法与你签订了合同,你还可以选择行使撤销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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