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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出卖共有房屋给外村人,另一方能要回吗

江苏-宿迁 08-29 21:25  悬赏 0  发布者:无锡老张 给我留言  回答:(1)
张某和妻子郑某于1996年结婚,当时张某没有房子,又是城镇户口,而郑某是农村户口,无法迁到张某所在单位合并户口。2000年,郑某所在村里划分宅基地,因郑某为本村村民,村里给郑某划了一份,当时缴费是岳父代缴,收据写的是张某名字。2008年,夫妻共同造了房子。2011年,因孩子读书问题,夫妻二人又到县城买房,并把户口迁到县城合并,全家全部成为城镇户口。2012年3月,郑某到南京某医院进修,2012年7月,张某擅自把老房子卖掉,郑某一直在进修,卖房后2个月才回来。12月初,郑某进修结束回来,欲要回房子,遂委托律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张某和买房人张某某列为被告,要求认定协议无效,返还房产,法院一直不受理。直到2013年2月22日,法院才正式立案。经过几轮开庭和调查,县人民法院对事实进行了认定。
原告律师提出三点理由:一,房子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一方无权单独处置,当时所签协议只有张某签字,原告毫不知情,属效力待定,故协议无效;二、本案不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流转的财产,该房产为农民自建房,法律限制买卖;三、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才能相互转让房产,而被告张某某不是本村村民,没有购买该处房产的资格,即协议签订之初便已违反了《合同法》。被告张某某律师只是提出,卖房时,原告应该是知情的,原告的做法有违诚信原则。其它,没有什么话说。
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一定是知情的,但没有任何有力证据证明原告确实知情,既无人证也无物证,甚至到电信公司调取卖房时张某和妻子郑某的通话清单,但没有成功,只是推测原告知情;反之,原告提交给法庭有在南京某医院进修的收费票据、进修结业证书、与原县医院所签的进修协议书,以证明确在南京进修。
目前,法院欲以以善意取得为由,驳回上诉。请问,原告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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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8-30 16:29
房屋产权是否过户,如果没有过户,这个案件不可能适用善意取得。一审判决如果违法,你可以委托律师上诉,如果真有二审,你可以找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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