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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合法和是否超过追诉期限?

 09-01 01:05  悬赏 0  发布者:流浪者一个 给我留言 地区:湖南-湘潭 回答:(1)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998年元月至3月4日止,被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期间,由办案机关、厂家、公司通过三方协商同意进行一次性补偿罚款处理,具体为一次性赔偿厂家22万元,交办案机关3万元罚金。公司当时全额办理了这些处罚手续,邵阳公安局及厂家均表示同意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一次性了案不再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湘潭县人民法院在事过6年后的2003年9月14日判决当事人一年有期徒刑并罚款2000元。

  邵阳公安认为应该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在取保候审期内必会办理,如果需要移交外地办理,也不可能6年都不移交。事过6年后,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一年有期徒刑并罚款2000元。
    咨询:
        1:湘潭县人民法院这样判决合法吗?
        2: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逃跑或者躲避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影响,这个我知道,但当事人没有逃跑或者躲避情节,一直等待审判,事过6年,是否可以认定超过追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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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0年09月01日 07时36分
法院程序违法,追诉期限未过。“单位获利5万元、个人获利 1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正确!
但没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况,是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追诉期过,则追诉权归于消灭。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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