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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对方要起诉本人未换给其转入本人账户的钱
广西-南宁 08-31 20:36 悬赏 5 发布者:GXNNNX…… 给我留言 回答:(0) 关于债务纠纷的求助
原告:李二(企业老板李一之弟) {并未去法院起诉,仅仅是收到消息说即将起诉}
被告:本人
案件:原告起诉本人尚未还其转入本人账户的1.5万钱款 ;
对方证据:3次银行转账回执或网上转账交易记录
案件事发地:广西南宁
案件起因、缘由:
1、本人2011年2月份工作于企业里,企业老板李一。2012年4月至5月份出差外地,初期的费用为本人出差时向企业预支,后来由于事件的转变而所需更多费用时就打电话回企业给项目负责人黄婷,喊她叫企业转费用给本人,以方便开展各项工作,之后就收到原告(黄婷之上属)的来电,说费用已经打入本人工资卡账户。消费中有很多都是收据,比如运费、卸货费用。之前项目负责人找车运货又不找可以开发票的。后来本人完成工作回企业报销,凭收据报销企业不给报,原本企业规定3天内要将费用进行报销的。而接近一万块的发票,本人一个普通的员工一直找到7月份才从同学那里凑到各种发票,并在7月份完成了报销签证。
2、本人作为企业一名技术员,工资仅仅能够维持生活开支。每次不管出差时日多长,不会自己先掏钱而是有预算的从企业预支费用,挂了借条在财务处。等办完事情回来报销签证,将出差的费用以多还少补的形式将借条顶替,并进行销毁借条。本人于2012年4月至5月份出差所用的费用当中有部分是在外地打电话回来企业的,所以那笔钱款并未立有借条。本人办完事情回企业后企业也并未及时的通知本人补上,也就不理会过多,只是7月份报销签证完成后,在财务那里以口头的形式跟出纳员讲:这些钱款是原告帮企业转账给本人的,你们看怎么处理好?财务出纳说:这样的话就放报销签证在财务先吧,过后他们自己对接处理。过了几个月原告及财务出纳未找本人谈及报销事宜,故本人认为是他们双方已经对接好。
3、本人于2013年2月28日为劳动合同期满,当天下午,人事部通知本人:因为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不设技术员之类的岗位,故解除了与本人的劳动关系,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由于企业之前未给本人购买劳动保险及不支付经济赔偿金,本人3月向南宁仲裁院递交了仲裁申请。4月份开庭后,双方愿意当庭调解,由于本人要求企业赔偿的金额不合他们意,所以调解不成功而等待仲裁院的裁决。5月份,本人因工作需要而要尽快解决赔偿纠纷案,故主动找上企业再次调解,此次要求赔偿金额减掉了一半。企业最初是乐意本人的要求,同意再次调解。而此时原告出面说:要调解也可以,先把我之前跟你(指本人)的钱款弄清楚再调解。最初本人还以为是数额上的差异,之后原告讲明本人尚未还其转入本人账户的钱。故本人去财务查了之前的报销签证及出纳记录,发现报销签证上是盖了“现金支讫”的盖章,出纳台账上在7月份那里有一栏相应的注明:支付XXX(指本人)出差费用共1.2万,同样也是盖了“现金支讫”的盖章。我打电话给财务出纳(财务出纳已不在公司,3月份离职),问其关于本人1.5万的报销账目是否已经给了原告?对方回答是:你们的账目你们自己解决,其它有借条的都充了的。本人追问:那报销签证和出纳台账为何有“现金支讫”的盖章?对方回答:有盖章就证明给了现金的了。那时本人觉得很无耐,因为本人一分钱都没有得拿过。(财务出纳的回答,财务主管姜女士既企业老板娘也知道)
4、当得知这样的事情后,本人万般解释并对企业老板娘及原告发誓,报销并未拿到一分钱,你让我拿什么给原告?而报销签证及台账本上却盖有“现金支讫”的章,这个盖章是去报账的人签字后再拿给相关领导签完字,再去财务办理:自己先垫钱的就从企业拿回钱;之前先借款出去的就充账销单,过后财务再盖现金支讫章。
从原告起诉本人的事情来看,有几个可能性:(1)财务确确实实没有给到那笔原告以企业的名义转给本人出差的费用,而将这笔钱放进了自己的口袋 (2)原告已经拿到那笔钱款,见本人去仲裁院起诉企业老板(原告哥哥)而产生以牙还牙的想法来刁难本人。(3)本人那些报销签证放在财务处,由于事情繁多,财务在未跟原告对接就误认为是这些单据是已经付了现金的,所以就在上面盖了支讫章,而实际钱款并未出来(这其实可以查看当月之后相邻的时间的流水账目可能查得出,但未实施,也难实施。)
以上为本人的案件起因、缘由,请在这方面在行的律师给点建议。对方起诉本人,本人是无辜的,本人赢的几率有多大?对方有财务出纳做人证指证是给我现金的话,法院支持么?如何举证推翻对方的证词?谢谢!
求助人:王生 电话159 9435 6349
QQ 191049457
原告:李二(企业老板李一之弟) {并未去法院起诉,仅仅是收到消息说即将起诉}
被告:本人
案件:原告起诉本人尚未还其转入本人账户的1.5万钱款 ;
对方证据:3次银行转账回执或网上转账交易记录
案件事发地:广西南宁
案件起因、缘由:
1、本人2011年2月份工作于企业里,企业老板李一。2012年4月至5月份出差外地,初期的费用为本人出差时向企业预支,后来由于事件的转变而所需更多费用时就打电话回企业给项目负责人黄婷,喊她叫企业转费用给本人,以方便开展各项工作,之后就收到原告(黄婷之上属)的来电,说费用已经打入本人工资卡账户。消费中有很多都是收据,比如运费、卸货费用。之前项目负责人找车运货又不找可以开发票的。后来本人完成工作回企业报销,凭收据报销企业不给报,原本企业规定3天内要将费用进行报销的。而接近一万块的发票,本人一个普通的员工一直找到7月份才从同学那里凑到各种发票,并在7月份完成了报销签证。
2、本人作为企业一名技术员,工资仅仅能够维持生活开支。每次不管出差时日多长,不会自己先掏钱而是有预算的从企业预支费用,挂了借条在财务处。等办完事情回来报销签证,将出差的费用以多还少补的形式将借条顶替,并进行销毁借条。本人于2012年4月至5月份出差所用的费用当中有部分是在外地打电话回来企业的,所以那笔钱款并未立有借条。本人办完事情回企业后企业也并未及时的通知本人补上,也就不理会过多,只是7月份报销签证完成后,在财务那里以口头的形式跟出纳员讲:这些钱款是原告帮企业转账给本人的,你们看怎么处理好?财务出纳说:这样的话就放报销签证在财务先吧,过后他们自己对接处理。过了几个月原告及财务出纳未找本人谈及报销事宜,故本人认为是他们双方已经对接好。
3、本人于2013年2月28日为劳动合同期满,当天下午,人事部通知本人:因为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不设技术员之类的岗位,故解除了与本人的劳动关系,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由于企业之前未给本人购买劳动保险及不支付经济赔偿金,本人3月向南宁仲裁院递交了仲裁申请。4月份开庭后,双方愿意当庭调解,由于本人要求企业赔偿的金额不合他们意,所以调解不成功而等待仲裁院的裁决。5月份,本人因工作需要而要尽快解决赔偿纠纷案,故主动找上企业再次调解,此次要求赔偿金额减掉了一半。企业最初是乐意本人的要求,同意再次调解。而此时原告出面说:要调解也可以,先把我之前跟你(指本人)的钱款弄清楚再调解。最初本人还以为是数额上的差异,之后原告讲明本人尚未还其转入本人账户的钱。故本人去财务查了之前的报销签证及出纳记录,发现报销签证上是盖了“现金支讫”的盖章,出纳台账上在7月份那里有一栏相应的注明:支付XXX(指本人)出差费用共1.2万,同样也是盖了“现金支讫”的盖章。我打电话给财务出纳(财务出纳已不在公司,3月份离职),问其关于本人1.5万的报销账目是否已经给了原告?对方回答是:你们的账目你们自己解决,其它有借条的都充了的。本人追问:那报销签证和出纳台账为何有“现金支讫”的盖章?对方回答:有盖章就证明给了现金的了。那时本人觉得很无耐,因为本人一分钱都没有得拿过。(财务出纳的回答,财务主管姜女士既企业老板娘也知道)
4、当得知这样的事情后,本人万般解释并对企业老板娘及原告发誓,报销并未拿到一分钱,你让我拿什么给原告?而报销签证及台账本上却盖有“现金支讫”的章,这个盖章是去报账的人签字后再拿给相关领导签完字,再去财务办理:自己先垫钱的就从企业拿回钱;之前先借款出去的就充账销单,过后财务再盖现金支讫章。
从原告起诉本人的事情来看,有几个可能性:(1)财务确确实实没有给到那笔原告以企业的名义转给本人出差的费用,而将这笔钱放进了自己的口袋 (2)原告已经拿到那笔钱款,见本人去仲裁院起诉企业老板(原告哥哥)而产生以牙还牙的想法来刁难本人。(3)本人那些报销签证放在财务处,由于事情繁多,财务在未跟原告对接就误认为是这些单据是已经付了现金的,所以就在上面盖了支讫章,而实际钱款并未出来(这其实可以查看当月之后相邻的时间的流水账目可能查得出,但未实施,也难实施。)
以上为本人的案件起因、缘由,请在这方面在行的律师给点建议。对方起诉本人,本人是无辜的,本人赢的几率有多大?对方有财务出纳做人证指证是给我现金的话,法院支持么?如何举证推翻对方的证词?谢谢!
求助人:王生 电话159 9435 6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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