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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主体

河北-廊坊 09-03 15:37  悬赏 0  发布者:sanzz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在一工厂工作9年,在职期间工厂没有保密措施,离职时没有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离职后我以公司法人开了公司生产同样产品。现在工商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处罚,处罚我个人3万,公司9万。请问,我个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主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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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9-03 15:42
答:没有协议并没有支付补偿金时,不受制约。对工商部门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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