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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合同纠纷问题。急!!!

河北 09-02 10:20  悬赏 0  发布者:路先生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是2007年签订的山东海景房合同,当时交了首付,且多交了一部分,其余贷款,但是由于售楼处将我的收入证明丢失,故未及时贷款(房屋销售代理商告知),后来第二套房贷政策下来了,我想我已经贷了2次款,应该属于第二套了,所以我就和房屋销售代理商联系,说我已经贷过款了请他们问问销售商是否不 可以贷了,他们立即打电话问了回答已经还清不算第二套,所以就等贷款,可是后来迟迟不下来,代理商也找不到了,于是我们往售楼处打电话但他们让我们找代理商。2009年年初收到了收房通知并要求我们交全款,于是我们坐车前往山东售楼处再次问是否可以贷款,否则我就退房,我们找负责人说不在,而但会计说正在与银行沟通近期办理,所以我们就回来等,以后杳无音信,以后多次打电话无人接,后来有人接了说售楼处已撤,就让我们找开发商,但是开发商电话无人接。后来我们仍然打售楼处电话,近期电话找打人说:如果退要扣定金,我说是你们的原因造成的,他说你们没有证据,有的只是合同上列明的扣你定金。请问:他们这样说法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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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9-02 10:24
建议你拿上合同找律师当面帮助你分析一下比较好。
回复时间: 2010-09-02 10:28
把你的合同发过来,帮你分析一下,可以电联一下。
回复时间: 2010-09-02 11:39
     他们的说法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之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根据上述规定,房产公司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给您。
回复时间: 2010-09-02 14:05
对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无法贷款是政策原因导致的,不是你的过错,你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回定金,详情可电话咨询或面询律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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