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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已将房产过户至我名下,婚后卖房且夫妻双方共同还款
北京-朝阳区 09-05 10:27 悬赏 0 发布者:yuhai1…… 给我留言 回答:(15) 2003年父母全款出资购房,2006年过户到我名下,2007年我结婚,2009卖房变成首付后夫妻双方共同贷款新购一房,房产证是我的名字,现双方感情不和,如离婚,请问此房产如何分配,怎么进行财产的最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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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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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9-05 10:33
新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另有约定除外。
未约定的,房屋是夫妻共有,但购房款是你的。
将来离婚,房价扣除自付,剩下的2人平分。
未约定的,房屋是夫妻共有,但购房款是你的。
将来离婚,房价扣除自付,剩下的2人平分。
追问: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回答,购房款是我的如何证明,现我的父母想补签一个当时由他们出资购房的说明,可以吗,内容应如何签署?
回答:
首付是你婚前就有的财产,不用出什么证明。
追问:
好的,非常感谢!
- [辽宁-沈阳]
- 李保忠律师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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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9-05 11:19
,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均分。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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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9-05 10:29
你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均分。
一般情况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如果有一方不离婚,那么法院一般都不会判离,但是法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你可以要求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而且男方有过错,你可以要求男方不分或者少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协议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对财产分割反悔,有权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但必须查明是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才会判决重新分割财产。
依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长期的司法实践,其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
抚养费:(1)父母有固定收入的,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2)抚育费的办法可根据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适应定期给付。但父母从事农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稳定的固定收入的,可以按季度或年度支付现金或实物;特殊情况下,可一次性给付。对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务折抵子女抚育费。(3)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4)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子女满18周岁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但这类子女一般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完全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夫妻离婚时,在由谁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负的债务问题所发生的争执,称为离婚后的债务清偿纠纷。《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我的补充: 2013-09-05 10:29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诉讼离婚,具体如下: 对于一方不离婚法院是否会判离婚:一般情况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如果有一方不离婚,那么法院一般都不会判离,但是法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我的补充: 2013-09-05 10:29
对于财产:你可以要求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而且男方有过错,你可以要求男方不分或者少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协议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对财产分割反悔,有权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但必须查明是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才会判决重新分割财产。
我的补充: 2013-09-05 10:29
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依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长期的司法实践,其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
抚养费:(1)父母有固定收入的,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2)抚育费的办法可根据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适应定期给付。但父母从事农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稳定的固定收入的,可以按季度或年度支付现金或实物;特殊情况下,可一次性给付。对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务折抵子女抚育费。(3)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4)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子女满18周岁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但这类子女一般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完全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我的补充: 2013-09-05 10:29
离婚后的债务清偿纠纷夫妻离婚时,在由谁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负的债务问题所发生的争执,称为离婚后的债务清偿纠纷。《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我的补充: 2013-09-05 10:30
诉讼地:诉讼需要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一年以上的法院,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追问: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回答,现感情还没完全破裂,还是想保全婚姻,但父母和我们一起住,他们担心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想补签一个当时买房时的出资证明,可以吗
- [北京-朝阳区]
- 李建成律师
- 966750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9-05 10:33
您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均分。
- [北京-海淀区]
- 徐卫东律师
- 1130943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9-05 10:36
属于共同财产,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分割,详谈电话或短信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9-05 10:48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9-05 10:50
你好,该房为婚后共同财产,你卖房得到的房款交的首付部分作为你婚前财产,但需要相关证据证明,详情请电话联系。
追问: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回答,请问需要哪些证明?
- [北京-朝阳区]
- 杨振中律师
- 14792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9-05 10:56
09年的房子为婚后购买,当时你们已经结婚,那么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那么房产均分,贷款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
- [北京-朝阳区]
- 张立娟律师
- 8549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9-05 10:58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另有约定除外。
未约定的,房屋是夫妻共有,但购房款是你的。
假设将来离婚,房价扣除自付,剩下的2人平分。
未约定的,房屋是夫妻共有,但购房款是你的。
假设将来离婚,房价扣除自付,剩下的2人平分。
- [北京-朝阳区]
- 李同红律师
- 433222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9-05 11:56
你好,房子属夫妻共有,可以均分,房子首付是你婚前个人财产,可以返还。
- [上海-浦东新区]
- 韩文超律师
- 6548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9-05 12:42
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 [北京-朝阳区]
- 怀向阳律师
- 377915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9-05 13:45
你好,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购房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还需要进一步审核房产本的登记情况,如果登记于男方名下,共有人处登记为男方个人单独所有,则与女方无关,离婚时无法主张分割了。
- [北京-西城区]
- 风志律师
- 45486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9-05 14:42
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9-05 15:29
你好,婚后购房,把以前的房子卖后的钱款作为首付款购房,房产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一、对于首付款部分是你的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可以作为你们夫妻的共同债务,在房产分割中先予以偿还。
二、婚内夫妻还贷及其相应的增值部分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
详情来电或面谈。
一、对于首付款部分是你的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可以作为你们夫妻的共同债务,在房产分割中先予以偿还。
二、婚内夫妻还贷及其相应的增值部分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
详情来电或面谈。
我的补充: 2013-09-05 15:30
你可以保全你售婚前的房子的售房合同及其转帐凭证、婚内支付首付款的凭证。
追问:
您好,关于第一条不是很明白,原房产为我上学期间父母所购,作为共同债务先进行偿还是什么意思?谢谢!
- [北京-海淀区]
- 王艳玲律师
- 79014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9-05 17:04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你婚前房屋的价款及相应的增值份额属于你个人的,共同的部分再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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