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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情相悦竟成了嫖娼卖淫

四川-成都 09-05 22:31  悬赏 0  发布者:yangzh…… 给我留言  回答:(1)
某事业单位一未婚男青年在一公共场所与一已婚女性偶遇,相互谈话投机,两情相悦之际到宾馆开房发生了关系,被警察破门抓住,分开询问对方情况对方不知道(因为他们谈话过程中就是聊了一些生活话题,就没有问及对方姓名等基本情况),遂被认定为嫖娼卖淫。警察通告了男方所在事业单位,该单位依据《事业单位处分条例》要对其作出严重处分甚至解除工作,该男辩护称其确实没嫖娼,但单位说即使退一万步没嫖,但这一行为也十分严重,依据《事业单位处分条例》和单位纪律,必须给予严重处分或解除工作。拜请各位律师老师指导,警察和单位的行为是否正确合理?应该如何跟他们讲道理?目前该怎么办才有利,多谢了,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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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9-06 09:53
如果对公安机关的认定不服,可以申请复核。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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