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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解答好吗?

浙江-宁波 09-03 11:08  悬赏 30  发布者:fcfzmb 给我留言  回答:(2)
是这样的,我最近在家休假上网,有个小女孩QQ主动加我和我聊天,我同意了。聊天过程中我给她发了三张黄色图片,最后要了电话打电话和她聊了会。三天后小女孩妈妈打来电话,说小女孩失踪了,紧接着警察接上电话,说查到我的通话记录和聊天记录,教我交代,我就把情况说了,我现在特别担心我发的那三张黄色图片会受到治安处罚。不知道公安局怎么处罚我?但我在家里和单位一直是个好孩子,由于一时冲动错误,想咨询一下1.警察会处罚我吗?2,如果姑娘安全回家了,家长可以起诉我?派出所会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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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9-04 07:09
你的行为还够不上刑事责任,小女孩出走,更是和你没有关系.
回复时间: 2010-09-03 11:15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如果不严重,你可能不涉及到刑事责任,但可能会受到一定的 治安处罚
由于尺度由公安机关拿捏,所以建议找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尽力避免受到相关处罚

如果对方安全回家,对方家长可能会提起民事诉讼,不会受到其他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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