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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河北-廊坊 09-10 08:17  悬赏 0  发布者:sdzhan……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跟对象与2007年结婚,09年有一女孩,我父母看在有孩子前提下于2009年给我买了套房子,户主是我的名字。该房产总价56万元,首付36万元均为我父母所掏,装修费(含所有家电)均为我父母所购。自购房后,陆续办理提前还款2次共计14万元也为父母所付,现在已经按揭还款2年,共计还款1万5千元左右(为共同还款)现还有贷款约5万3千元。现因感情不合提出离婚,怎么处理?请专家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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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9-10 20:02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参考如下法条主张分割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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