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徐荣康  朱建宇  李波  刘哲  
该问题已关闭

难以启齿的遭遇

陕西-西安 09-15 16:07  悬赏 0  发布者:陈鹏在路上 给我留言  回答:(7)
我和他是在十年前认识的  ,当时我已是一个离婚的女人,那时候他对我很好我们在一起了  后来我才知道他还有家庭,家里老婆是精神有问题那种但他们没有离婚他还有一对子女,现都已成年   我们在一起后他的事业一帆风顺   就在5年前我们非法同居后生下一个小女孩  因为他说过会和我一直走下去  所以我不经思考的和他生下这个孩子  生活过的还算可以的吧  ,我们买了房  房产证也写的我的名字   可就在这一年中我们经常吵架  打架  他往往打我的时候都非常暴力   我感觉我像是没法活了一般   我想离开他   但我一无所有   我该怎么办  我这婚姻又不受法律保护  因为我们这算重婚   我们在一起后他 一年好歹也能挣个几十一百万的  如今他想赶我走却什么都不想给我   求求我该怎么办啊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9-15 16:08
必须起诉,争取财产
追问:

你好 他和前妻没有离婚 我能分割的到我俩的共同财产吗? 还有这些年和他在一起我主内他主外挣得钱都在他那里 他一推干净说没有 我该怎么办 求帮助

  • [湖北-武汉]
  • 徐涛律师 VIP
  • 电话:15327446830
  • 183175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9-16 07:49
可由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
离婚时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有过错的情况时,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索赔。
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另一方按固定收入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按照同行业标准取一个合适的比例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视。
回复时间: 2013-09-15 16:51
该问题,我已在一对一咨询时给与详细回复,请查阅,不再重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3-09-15 17:31
你好,依照法律规定,房屋产权属于你个人所有,孩子抚养费对方应当依法支付。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针对孩子抚养问题等一并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3-09-15 18:0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双方在同居期购置的房屋及装修、家具等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对没有协议约定的,应当等分原则处理,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回复时间: 2013-09-15 19:42
可以起诉;要求分割财产和子女抚养权。
回复时间: 2013-09-15 23:42
可以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广东梅州
福建福州
福建厦门
四川成都
北京朝阳区
江苏无锡
广东广州
广东深圳
最新回复律师
湖南 长沙
人气:543833
广东 梅州
人气:12864
陕西 西安
人气:583040
重庆 渝中
人气:396827
福建 福州
人气:1230067
福建 厦门
人气:123682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