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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租赁公房如何划分?

北京 09-05 21:27  悬赏 0  发布者:gjlzl 给我留言  回答:(7)
夫妻结婚30年,有一女已成人工作,现夫妻离婚,女儿想跟母亲在一起。婚前3人共同居住在公租房中,男方强烈要求分割住房。目前,女方退休,男方未到60岁有劳动能力却长年无工作,女儿工作不久,均无能力另购房产。法院会如何判罚?是由女方和女儿另行为男方租赁一定面积住房?还是会以一定单价将公房做价按比例由女方偿付给男方?如果作价,这个单价是怎样的标准?如果女方积蓄有限无法一次性偿付,将符合处理?或是有其他判罚的可能?
谢谢!
问题补充:
谢谢2位律师。也就是说将房屋作价按一定比例补偿给男方的可能性不高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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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9-05 21:36
很可能判双方依然共同居住使用。
回复时间: 2010-09-05 21:36
法院会将房屋由女儿及母亲居住使用的,同时给予男方一定期限租金的补偿费用.
回复时间: 2010-09-05 22:35
法院不会在判决书上写明对该公租房的处理,最多建议你们向相关部门咨询。
回复时间: 2010-09-05 23:33
协商好
回复时间: 2010-09-06 10:25
也有补偿的可能性
回复时间: 2010-09-06 15:09
这种情况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双方共用公房,或者一方继续租赁公房,给予另一方一定补偿
回复时间: 2010-09-06 18:59
判罚的结果一般是双方共用公房,或者一方继续租赁公房,给予另一方一定补偿
回复时间: 2010-09-19 19:55
双方共用公房,或者一方继续租赁公房,给予另一方一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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