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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产分配

北京 09-22 11:33  悬赏 5  发布者:借12345…… 给我留言  回答:(9)
老人育有四子女,大哥,大姐,小弟,小妹(2010年亡)。
老人旧屋于2002拆迁,当时旧屋居住小弟及其子,小妹父及其女,老两口共六人,获拆迁款23万,小弟自建房补助7万。
之后用其中大部分钱加大姐添加9万(贷款6万)购得新房,房主为大姐名字。2010年老父亲过世后四人立下协议四人轮流值班,不值班人每人给值班人每月500元生活费,约定房产实为老母亲所有,大姐的9万算作借款。老母亲过世后四子女比例为每人20%,大姐多得20%,四子女有签字。
现在老母亲过世,未留下任何遗嘱,大姐想要保留房产,给其他子女一些费用,请问要如何分配。
另外因为大姐名下有个这个房产,一直耽误了买经济适用房的权利,可否按经济适用房价格给其他三家相应比例而留下房产。小弟一直强调买房时的7万应该是他的财产,小妹夫强调小妹因照顾老人意外身亡,都希望多得财产。
老人大多是由两个女儿照顾,大哥按协议提供生活费,小弟并未按协议提供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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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9-22 13:21
有协议的,按之前协议处理
回复时间: 2013-09-22 14:13
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回复时间: 2013-09-22 13:06
您好!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的!
追问:

具体是怎样

回复时间: 2013-09-22 13:26
2010年老父亲过世后四人立下协议四人轮流值班,不值班人每人给值班人每月500元生活费,约定房产实为老母亲所有,大姐的9万算作借款。老母亲过世后四子女比例为每人20%,大姐多得20%,四子女有签字。

既然有约定,按约定办理。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追问:

如果起诉是不是也会按当初协议来走

回复时间: 2013-09-22 13:45
你好,老人过世后没有遗嘱的,由老人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你们兄弟继承权平等。
如果有异议无法协商办理继承公证,可以到法院起诉。
追问:

已亡子女如何分配?

回答:

由已经死亡的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

回复时间: 2013-09-22 14:07
你好,没有遗嘱的话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共同继承。
回复时间: 2013-09-22 15:10
你好,详情可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3-09-22 15:20
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既然登记在大姐名下,产权归大姐所有,签订的归老母亲所有的协议属于赠与,现在目前过世,房屋也没有过户,赠与未完成的情况下,协议归于无效,房屋产权仍归大姐所有。且大姐对其他子女没有补偿义务。
当然,如果大姐愿意补偿,数额由大姐自行决定,法律上没有强制义务。
回复时间: 2013-09-28 14:18
如有遗嘱遵从遗嘱,没有遗嘱则按法定继承办理。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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