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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在校误伤同学

福建-三明 09-06 19:33  悬赏 0  发布者:CPF990……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家男孩12岁,2010年6月12日在学校,课间玩闹,误将隔壁班一女生撞倒。2010年9月6日,被撞女生家长直接要求我们赔偿,并声称当时多人见到女生被撞场景,我是男方家长,虽说当时我们并不知情,但必竟人家的儿女也是心头肉,将心比心,想将事情处理妥当些,对小孩也不产生太大副面影响,特咨询一下,男孩方应如何处理这样的事情?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学校有责任吗?女孩家提出私自协商处理,对男孩家来说是否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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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9-06 19:46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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