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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股制企业,其中之一股东未经股东同意与出纳串通以法人挂靠费名义支取了8万,章程是选举法人

河北-廊坊 09-27 14:12  悬赏 20  发布者:888222…… 给我留言  回答:(2)
3个人股制企业,其中之一股东未经股东同意与出纳串通以法人挂靠费名义支取了8万,章程是选举产生法人,该怎样才能拿回这笔钱。
问题补充:
企业成立已有10年,该笔钱是去年9、10月分次支付的,以支付企业成立以来法人挂靠费,直至今年8月份才被我发现,我通知另1名股东(他一直在外没有参与管理),开始他也不知道,8月底从外回来一起协商。因他与另1股东是亲戚关系或出于商量好2人私分该笔钱,他协商时就讲企业成立之前有口头讲过每月要支付法人挂靠费,但无书面记录。我们合伙时根本没有法人挂费这回事,合伙协议书和章程都是没写法人挂靠费,也没有讲过,之前财务一直没有支付过法人挂靠费的,所以不可能有法人挂靠费,章程法人是选举产生。现在的出纳是另1名股东招来的,所以串通在企业注销前想多拿钱。现在股东决定注销查帐,能否要拿回这笔钱,再清算。我可以报警吗/如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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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9-25 15:52
据你所述,股东未经合法程序支取企业资金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归还。否则可以起诉收回。
回复时间: 2013-09-25 19:45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对方归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追问:

企业成立已有10年,该笔钱是去年9、10月分次支付的,以支付企业成立以来法人挂靠费,直至今年8月份才被我发现,我通知另1名股东(他一直在外没有参与管理),开始他也不知道,8月底从外回来一起协商。因他与另1股东是亲戚关系或出于商量好2人私分该笔钱,他协商时就讲企业成立之前有口头讲过每月要支付法人挂靠费,但无书面记录。我们合伙时根本没有法人挂费这回事,合伙协议书和章程都是没写法人挂靠费,也没有讲过,之前的出纳一直没有支付过法人挂靠费的,所以不可能有法人挂靠费,章程法人是选举产生。现在的出纳是另1名股东2008年招来做的,所以串通在企业注销前想多拿钱。现在股东决定注销查帐,能否拿回这笔钱,再清算。我可以报警吗/如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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