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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代出注册资金的法律责任

江苏 09-28 22:43  悬赏 0  发布者:yjyzzf…… 给我留言  回答:(12)
某开发区为了完成招商任务,以甲乙二人的名义注册了一个公司。整个注册过程由开发区完成,甲乙二人只提供个人信息和证件。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其中甲应出资200万为法人代表,乙应出资100万担任股东。但实际上,全部300万资金由开发区提供,在验资后开发区撤回。请问:甲、乙和开发区3方各承担什么责任?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否会追究甲乙二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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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9-29 09:43
甲乙应该承担“抽逃资金”的责任,如果政府承认是政府出资、抽资,个人没有责任,政府决策人批评教育处分。
追问:

谢谢您的回答。现在,开发区方面拒绝出示文件证明这是政府行为。请问甲乙二人应该如何保留证据呢?例如,如下证据是否有用:
(1)甲乙两人在公司注册的当天均不在当地的证明。
(2)申请笔迹鉴定,证明所有相关文件上签字非甲乙二人亲笔所写。
如果没用,那么什么证据才有用?

回答:

1、有用;2、你们没有签字最有效了。

回复时间: 2013-09-29 09:53
您好,事实如您所述的话,甲乙二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开发区的相关领导应当承担责任。

但从现实而言,甲乙二人应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以免日后出现对自己不利的局面
追问:

谢谢您的回答。现在,开发区方面拒绝出示文件证明这是政府行为。请问甲乙二人应该如何保留证据呢?例如,如下证据是否有用:
(1)甲乙两人在公司注册的当天均不在当地的证明。
(2)申请笔迹鉴定,证明所有相关文件上签字非甲乙二人亲笔所写。
如果没用,那么什么证据才有用?

回答:

如果甲乙二人都没有签字,那么就不用担心,将来发生纠纷时可以申请进行笔迹鉴定。

当然,可以注意保留好其他证据

回复时间: 2013-09-29 10:19
涉嫌抽逃出资,建议尽早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3-09-29 10:28
你好,于本案而言,政府是最大的违法者
回复时间: 2013-09-29 10:51
抽逃资金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甲乙对此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回复时间: 2013-09-29 10:59
甲乙2人明知是虚假的,都应当承担抽逃注册资金的责任,但没人举报,一般不会追究
回复时间: 2013-09-29 11:36
1、甲乙二人需证明不知情,否则承担相应责任,如甲乙未参与公司经营,可减轻其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
2、开发区明知设立该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并抽逃出资,承担刑事责任。
回复时间: 2013-09-29 14:36
涉嫌抽逃公司注册资金,构成刑事犯罪。
回复时间: 2013-09-29 15:05
根据你叙述的情况,甲乙二人涉嫌虚假出资罪。我国《刑法》第159条1款中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规定。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01年4月18日)第3条中规定: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诉:
1、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2、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 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 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 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不为既遂
回复时间: 2013-09-29 16:44
如果已被刑事拘留,根据2013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判前只有律师、辩护人才能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其他任何家属都无权见人。这时,家属可以考虑及早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了解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防止其被刑讯逼供。律师会见后对犯罪情节做出判断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法院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去检察院、法院阅卷,调取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做深入研究后拟定好辩护方案,开庭的时候确定好为被告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维护被告的最大利益。
回复时间: 2013-09-30 11:56
这个已经涉嫌抽逃出资了,我办过的一个案件也是这种情况。建议详细咨询。
回复时间: 2013-10-01 06:38
甲、乙及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均已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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