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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不能入住的楼房,还出现了一房多卖的现象

天津-北辰区 10-03 14:53  悬赏 20  发布者:fukang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们是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村宏园小区的业主。我的房子是在2010年8月买的,这个楼房到现在已经是历时八年了(以封顶,部分配套已经完工),至今没能入住,还发现一房二卖52套一楼三卖一套的现象,这个情况还是在今年7月份的时候刚发现的,我们已向村镇区信访反映多次至今没有更好的说法,在这几个月里我们了解到,不能交付使用的原因是7号楼房归属问题,因为宏园小区共建了7栋6层楼房共计300套房(1.2.3号楼共计108户4.5.6.7号共计192户),我们在开发商和村委会购买登记的都是1—6号楼,7号楼作为开放商补偿村里的土地费1800万为抵押物抵给了村里,村里又把这个7号楼以欠别的工程款抵押给了别人。我们和开发商见面也了解了7号楼房的事实,开放商说这个7号楼房是现任村书记强行把7号楼给霸占过去的,我是在被逼无奈下把7号楼给了村里的,可是我们现任的村长说,村里面账本上从来就没有7号楼更不用说欠别人的钱了,开发商还说8年前要是村里面找我要1800万我就不到这开发了,因为这个项目的利润没有那么高,我不可能赔钱来做这个项目,所以我一楼多卖是有目的,在施工期间大队书记说停工就叫我停工,还把我的水,电都停了最厉害的一次停了我一个星期水和电,因此增加了工程建设成本,照成我盖楼赔钱,无法无法完成后续的配套工程,也无法按期交房。
问题补充:
我们的房子是小产权房,说法院不受理。村书记阻挠开发商盖楼,所以楼房不能正常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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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03 18:30
协商不成。搜集证据,到法院起诉,主张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详谈电话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回复时间: 2013-10-04 11:15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回复时间: 2013-10-04 15:26
协商不成。搜集证据,到法院起诉,主张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详谈电话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回复时间: 2013-10-10 17:40
你可以搜集证据起诉要求确权。小产权房不能买卖是指城镇户口居民,但是你们只要是农业户口就应当可以购买。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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