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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

安徽-黄山 09-09 15:23  悬赏 0  发布者:WFL563…… 给我留言  回答:(4)
2009年四月,我一亲戚在乡下被一身为党员的方某伤害,造成左膝盖骨粉碎,经监定为九级轻伤,现方某已经支付第一次医治手术费九千余元,第二次医治手术费及相关赔偿至今未支付。
问题补充:
经检察、法院开庭调查,方某负完全责任。
1、方某自愿承担刑事责任,被判刑后可免于经济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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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9-09 19:29
刑事责任外可追加民事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0-09-10 10:07
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0-09-09 15:27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可以起诉要求支付。
回复时间: 2010-09-09 16:45
方某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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