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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是婚前个人财产

四川-德阳 10-07 21:15  悬赏 0  发布者:ZG问题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于07年5月购买了一套房屋,于5月21日交的订金叁万元,后于6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房屋首付款于交房屋时一次付了三十万元(均由我个人付款不,此款系我多年存款,有结婚登记前的相关银行存款凭条,当日取款当日交房屋款),贷款捌万元,均由我还贷(因对方无工作)房屋登记于我个人名下。请问离婚时:1.我所付的三十三万元是否属我个人的财产?2.如何证明是我个人财产,银行存取款能否作为证据?3.离婚时又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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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07 21:53
婚前所取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
回复时间: 2013-10-07 21:25
1,属于个人财产,
2、可以做为证据
3、属于个人财产不用分割
回复时间: 2013-10-07 21:48
1、婚前所取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
2、婚后你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还贷部分也属于共同财产。
3、银行凭证、税务等级、工资凭条等可以作为证据。
我的补充: 2013-10-07 21:54
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我的补充: 2013-10-07 21:5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回复时间: 2013-10-08 10:31
你好,1、是属于你个人财产
      2、可以作为证据
      3、离婚时不用分割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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