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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车祸赔偿问题

 10-08 10:11  悬赏 0  发布者:151667…… 给我留言 地区:湖南-邵阳 回答:(3)
刘静:女,28岁,在一家装饰公司任设计师职务(公司为股份制),刚满实习期一个月,薪酬未定。2013年9月15日公司一位股东(姚经理)和迈步协会组织了一个叫做《百里毅行》的公益活动,刘静有参加,迈步协会要求每一个参加人员买10元钱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刘静有买。活动结束后姚经理开车送其回家,行驶在路口转弯时候由于车速过快导致翻车,后被送往医院检查:肩部锁骨骨折、肋骨12根骨折、双肺受挫、胯骨骨折等多处骨裂骨折导致刘静在病床上丝毫不能动,极为痛苦。医生建议在病床上休养,就算能下床走路医生说还要在家里休养半年左右。现在医药费由迈步者协会和刘静所买的保险所承担(这样合适吗?)。我想问下您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要怎么做呢?还有我养病期间的误工、营养等费用。真的非常感谢您!我不知道怎么办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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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10月08日 10时25分
你好,交通事故首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承担,你们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你们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受害方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肇事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肇事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注意: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以上回复,请采纳并评价。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08 10: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即表示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员工自订立劳动合同起,就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在试用期发生工伤也应享受工伤待遇。

建议委托律师代理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3-10-08 10:33
你好,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超出部分可以要求开车的姚经理赔偿或申请工伤认定。建议等伤情稳定后做一个伤残鉴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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