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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与我签订长期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10-08 11:58  悬赏 0  发布者:JOLIN3…… 给我留言 地区:湖北-武汉 回答:(3)
我第一次劳动合同是2007.10.8-2010.10.7
第二次劳动合同是2010.10.8-2013.10.7
第三次签订合同按照新版劳动法应该是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但是我们公司有绩效考核,排名后10%的必须要被淘汰。我因为在11年的时候得了一场重疾,请了很多假,导致我的排名11年.12年都在后10%,现在公司因为此原因不想与我续签,后来因为部分领导为我求情,公司决定和我续签2年的合同,请问这样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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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3年10月08日 17时50分
这是不合法的,应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可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追问:

公司认为新劳动法是从08年开始实施的,也就是说他们认为10年签的合同才算是第一次签订合同,本次签订合同算第二次签订合同,是符合劳动法的吗?

回答:

按你在咨询中的陈述,现在应为第三次。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08 15:24
不合法,你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追问:

这种如果我不要求,以后再申请仲裁,公司能赔偿吗

回答:

具体可持材料面询

回复时间: 2013-10-08 21:18
这是不合法的,应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可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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