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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定买房合同后,国家提高了地区指导价

北京-海淀区 10-10 13:42  悬赏 0  发布者:迷茫369 给我留言  回答:(16)
请问:签定买房合同后,国家提高了地区指导价,导致新税费产生,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这块应该由买或者卖方负担,如果因为税费我家不能承担,而不想再买这个房子,是否为违约?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10 13:45
不属于违约的
回复时间: 2013-10-10 13:47
您好!不属于的!
回复时间: 2013-10-10 13:55
不属于违约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59960积分
回复时间: 2013-10-10 13:58
没有约定的,个税、营业税由卖方承担,契税由买家承担。
合同无特别约定的,算买方违约。
回复时间: 2013-10-10 14:01
具体根据合同约定
回复时间: 2013-10-10 13:47
你好,要依据合同继续履行,你如果不购买该房,违约。
回复时间: 2013-10-10 13:48
你好,你说的情况设计情势变更,属于不可抗力的一种,原则上你不属于违约,建议积极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讼维权。
我的补充: 2013-10-10 13:48
诉讼地:诉讼需要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一年以上的法院,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时效: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的补充: 2013-10-10 13:48
具体情况可来电咨询,我将详细为你解答。
回复时间: 2013-10-10 13:49
合同没有名曲额预定的情况下,税费应当由卖方承担,如果卖方拒绝属于违约行为,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缴纳的款项,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一般情况下,违约责任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另一种是要求对方赔偿你因此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违约金和直接经济损失只能主张一项,不能 同时要求双份赔偿。 
那么对于违约金来说,数额应当以合同约定的数字为准。按照法律规定,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30%,超出的部分无效,违约金约定的数额过高的,违约方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那么你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主张,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的,你只能主张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对于直接经济损失来说,这个损失的项目和数额,是需要由你方来举证的。基于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能够证明因此遭受的直 接经济损失的项目和数额即可。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起诉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法院。
当然,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如果你有需要可以拨打我的电话,为你进行免费咨询,以便根据本案细节做出更准确的解答。
回复时间: 2013-10-10 13:53
属于不可抗力,不算违约
回复时间: 2013-10-10 13:54
不属于违约。不可抗拒的情况出现如没有约定双方都不承担违约责任。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回复时间: 2013-10-10 13:59
你好,不属于违约。
回复时间: 2013-10-10 14:48
新的税费的增加,都有明确的规定,由哪一方缴纳,按规定缴纳税费即可,您解除合同,属于您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3-10-10 15:04
情势变更,属于不可抗力的一种,原则上不属于违约,建议积极协商处理
回复时间: 2013-10-10 16:37
   您好: 
      一般不是违约
   我长期代理二手房买卖的案件,可以看我的案例;
   
回复时间: 2013-10-10 20:35
你好,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此问题。
因为国家政策而导致产生了合同中未约定的税费,属于情势变更,不能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过错的。
回复时间: 2013-10-11 16:21
不属于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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